襄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鄂教师〔201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均属于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对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学时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原则上不得少于18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应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学时。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教师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
第四条 教师参加各类集中培训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五条 集中培训登记范围是:
1、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培训或由省级
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相应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教师培训(含网络培训)。
2、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培训项目,培训结束凭“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附件一)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3、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与本专业对口的,记72学时;非本专业的,记36学时;登记时以毕业证颁发时间为准。
4、教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的工作委派,承担培训任务,开展培训活动,凭相关聘书或证明,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对应实际培训学时量(一天记6学时)的5倍、4倍、3倍、2倍的比例登记学时。
5、教师在任职期间参加计算机、普通话、外语或专业技能等级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国家承认通用的等级证书的,按每项18学时登记。
第六条 非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围是:
1、校本培训:各学校按照全员参训的要求,结合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每年每人完成不少于30学时的校本培训任务,其中师德专题培训学习不得少于12学时。
2、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教学成果获奖,按照获奖等级登记学时。登记标准为:国家级18学时、省级12学时、市级9学时、县(区)级6学时、校级(镇级)3学时。同一个获奖内容只能登记一次。
第七条 奖励学时
1、由学校(组织)安排到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凭相关文件和学校证明一年奖励集中培训18学时。
2、获得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称号的单位,依据获奖等次每位教师可增加非集中培训学时。标准为:省级24学时、市级18学时、县(区)级12学时。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襄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筹管理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教育局直属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并对所辖县(市)区教师培训学时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或教科室负责,明确专人管理。
第九条 集中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制度。按照《襄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类集中培训活动统筹管理的通知》(襄教[2005]17号)文件规定,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年初将年度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报同级教育局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培训项目纳入教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畴。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依据上级政策、学校发展以及教师专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校本培训工作。校本培训年度培训计划须报同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作为校本培训考核等级、核定非集中培训学时的依据。年初未上报校本培训计划的学校,年终不予考核认定,不登记校本培训学时。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实行学年度审核制,审核时间为每年11月。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学时登记初审程序是:
1、教师填写“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交学时登记佐证材料
2、教师任职学校登记员初审
3、填报《襄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三)
4、公示
5、做好检查前各类档案材料(佐证材料)的收集、归类、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时登记审核程序是:
1、成立审核专班(逐校逐人开展审核工作)
2、查看学时登记初审、公示情况
3、查验佐证材料原件
4、核定学时
5、修改“汇总表”
6、审核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校本培训学时认定程序是:
1、查看校本培训计划
2、查看各项目培训的实施情况(查档案)
3、对照在职教师花名册查看教师参训情况
4、核定学时
5、在校本培训计划上签署考核认定意见,注明认定学时,并加盖“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专用章”作为校本培训学时登记依据。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周期培训结束,经考核考试合格,统一颁发《襄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该结业证书与教师参加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评审,职务聘任、晋级、教师资格证书登记注册、年审挂钩,作为教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依据。周期内,使用上一轮结业证书;新教师培训不满五年的,实行年度学时累加制(每位教师各年度应完成集中36学时、非集中培训36学时的培训任务),由教师任职学校统一向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时临时使用证》,并加盖公章视为有效。
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新任教师试用期内培训工作由襄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由襄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颁发《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试用期满后转正定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初任的重要依据。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取得的学时不累计入五年周期内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总量。
第十七条 各部门、学校、单位要认真选派学时登记管理员,并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相对保持人员稳定。学时登记管理岗位按照一周核定2课时的工作量纳入教师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文件政策、培训项目、培训成果、校本研训、其他等;其中培训项目包括校长培训、教师全员岗位培训、新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者)培训、提高学历培训和其他培训,具体存档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员名册、各类表格、课程安排、学员培训成果、反馈意见、培训总结等。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培训学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新周期学时登记工作从2011年1月1日开始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