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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共公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湖北省中小学校卫生管理规定》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学校在安全管理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突发事件 1、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可能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4、实验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和使用后中毒和有可能中毒事件; 5、周边环境突发的有毒气体或有毒物质进入校区发生中毒或者可能发生中毒事件; 6、饮用水发生污染和有可能发生污染; 7、学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 8、发生火灾或有可能发生火灾险情的; 9、学生群殴事件; 10、学生有特异心理品质,发生或有可能发生自伤自残事件; 11、体育课、体育竞技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 12、校外人员进校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伤害学生事件; 13、学生在校突发重病或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事件; 14、学生使用管制器具行凶伤人或有可能伤人事件; 15、其他对师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突发事件; 16、大风、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气象情况。 二、处理原则 1、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现场的教职工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接通知后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理。 2、突发事件发生时,积极采取科学的防控措施,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使用一切可使用的设备,积极控、防、治,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及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及政府。 3、在得到上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在卫生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下做到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源,防止扩散。 4、遇到大风、暴雨、暴雪时,总务处要确保校园道路畅通和供电线路的畅通,要有专人值班巡逻。 5、学校每年存储适量的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受伤害人员及时、有效救治。 6、学校保证阶梯教室“空闲”,以保证突发事件处理用房。 7、积极配合政府卫生、公安和有关部门处理好突发事件后的善后工作。 三、处置程序 四、机构设置 1、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分管安全、卫生的副校长、各处室负责人、年级主任、班主任及校医为小组成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或处理时,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校医作为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的专业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应急知识,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措施科学、果断。 3、全校教职工及学生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处理,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科学、有效、及时地处理。 五、责任追究 1、对突发事件发生前未采取预防、预告等措施的责任人(谁主管、谁负责;谁值班,谁负责;谁当事,谁负责),学校将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件现场的教职工因迟报、漏报、瞒报和学校值班干部、行政干部、班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接通知后不能及时赶到现场而引发的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的,学校将报告上级行政部门,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在突发事件中,消极怠工、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突发事件处理中,造谣惑众,损害学校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学校将给予解聘,对党员干部将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襄樊一中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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