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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与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本着保护学生、以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教管结合、明确责任、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所称学生指在校全日制学生(包括复读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全校各部门、年级应将对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学生会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学生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节假日中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并持之以恒地进行防盗、防火、防毒、防病、防意外事故的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保卫科、政教处具体负责落实、协调。要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年级负责年级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年级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饮食卫生,注意防火、防盗,保证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年级和第一接待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不参与危害社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应自觉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要求学生做到: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室)等学校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丢失。 (三)在社会实践、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 (四)爱护学校公共安全设施,不擅自玩耍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以及安全防范无线报警系统。 (五)自觉抵制各种淫秽制品,不上网吧上网,不游览不健康的网站。 (六)不擅自下河游泳。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七)上下楼梯不相互追逐和拥挤,不骑、座楼梯和通道护栏,不攀登、翻越围墙、棚栏。 (八)在校期间非经学校政教处批准不擅自出校。 (九)不在教室和寝室内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寝室时应及时关好窗户、锁好门。 (十)为了防止火灾事故、学校严格禁止在学生寝室内使用蜡烛和明火照明取暖,不准在教室和宿舍内乱搭乱接电线电路。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大型文体活动,须经学校和相关部门同意。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负责整个活动安全,禁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私自组织外出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 因本班、本年级和本校学生之间发生矛盾而引发殴斗,当事学生应及时报班主任解决。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情绪,恢复秩序,在学校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思想教育工作应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并加以解决,涉及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年级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 学生在教学、社会实践、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部门或教师工作失误,管理不善、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学校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单独行动或擅自离校不归,有关年级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及时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放学离校后、学生假期、假日离校、请假离校期间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科、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樊一中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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