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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文件、材料的借阅本着方便工作、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借阅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二、借阅人员应向保密室提供所借文件的制发机关、年代、文号及主要内容后,由保密员负责查找。 三、借查阅档案材料者应在档案管理人员指定地点等候并阅档。未经领导同意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 四、借阅档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查阅者利用档案后要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由档案室存查。 五、查阅学校党委会议记录、纪要、行政会议记录和党委、行政重要文件,须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六、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本部门归档的档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到档案室调阅。查阅非本部门的重要档案,须经文件归档部门领导同意。个人查阅档案资料等,必须经分管档案室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查找,否则,不予查找。档案员不得擅自允许他人查阅。 七、借阅文件一般在一周内归还,如需延长,应持所借文档到保密人员处再次办理续借手续。 八、阅档案的人员,必须保守档案的秘密,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涂改、勾划、裁剪、拆散、抽页、调换或擅自复印、转借、摘抄。违者将追究责任。 九、外单位人员借阅学校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档案查阅。原则上不得带走档案资料,经主要领导同意,确因特殊情况,一般应安排复制,复制有困难需带走资料者,经校长批准,登记签字,注明借阅、拟归还日期。 十、借阅人员应负责维护文件的完整和安全,不得转借或私自影印、复印、拆散、调换、涂改或污损,违者必究。 十一、借出后归还的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核对,详细检查,发现问题要向借阅人当面提出,查明情况进行记录,并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十二、摘录或复制档案,须经档案人员校对无误后,加盖印章,以资证明。属涉密文件的保密员应按《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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